近日,一高校办税人员来电咨询,该高校对外开办了职工培训班。他们取得这部分收入全部归学校且单独核算。他们问这部分收入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?为此,记者采访了海口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。
税务人员答复说,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》有关规定,对政府举办的高等、中等和初等学校(不含下属单位)举办进修班、培训班取得的收入,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,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。
其中,“政府举办的高等、中等和初等学校(不含下属单位)”是指“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(不含下属单位)”。“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”是指举办进修班、培训班取得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,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,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、开具。进入学校下属部分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、培训班收入,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,不予免征营业税。此外,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,未单独核算的,一律照章缴纳营业税。因此,该高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。